可燃性气体的温度分组:
GB 3836.1标准中将可燃性物质按其引燃温度划分为6个组别:T1~T6。
85℃<气体的引燃温度≤ 100℃时,定为T6组别;
100℃<气体的引燃温度≤ 135℃时,定为T5组别;
135℃<气体的引燃温度≤ 200℃时,定为T4组别;
200℃<气体的引燃温度≤ 300℃时,定为T3组别;
300℃<气体的引燃温度≤ 450℃时,定为T2组别;
450℃<气体的引燃温度 定为T1组别;
例:辛烷的引燃温度为206℃,大于表中的200℃,而小于表中的300℃,故辛烷的温度组别定为T3。
防爆电器设备的温度分组
GB 3836.1第5.1.2条将防爆电器设备按其最高表面温度分为分为6个组别:T1~T6:
最高表面温度<85℃时,定为T6组别;
85℃≤最高表面温度<100℃时,定为T5组别;
100℃≤最高表面温度<135℃时,定为T4组别;
135℃≤最高表面温度<200℃时,定为T3组别;
200℃≤最高表面温度<300℃时,定为T2组别;
300℃≤最高表面温度<450℃时,定为T1组别;
由上述可知,标志T6的防爆电器设备表面温度最低,标志T1的防爆电器设备表面温度最高。
选型的基本原则:防爆电器的最高表面温度<可燃性物质的引燃温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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